指引二:
股权回购材料交割业务指引
需要交割的材料包括:
1、回购股东名册原件;
要求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并由编制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
2、股权出让申请表原件;
要求填写完整,股东本人签字。
如代办人签字的,应附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如继承人签字的,应附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如离婚分割申请人签字的,应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离婚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缺少此项的应附《挂失申请书》和指定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回购资料交割时间:
网点于每月5日前交由中心保管;股东单位于回购期结束时一次性移交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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