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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转让】-【交易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车辆)
发表日期:2014年7月7日  人气:3878  作者:admin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车辆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电话:       

  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交易双方已对本合同内容有充分的认识,并愿意忠实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一条  转让标的车辆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甲方拥有处置权的    台机动车。

车牌号

车辆名称型号

购置日期(-)

年检至  (-)

评估价(元)

挂牌价(元)

 

 

 

 

 

 

本次转让标的已经                  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             ,评估基准日          日),本次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已经       备案(核准)(参见附件一)。

本次           转让已经甲方内部决策并报        批准<参见附件《         》(      号)>

第二条  转让方式

本次标的转让在挂牌后有    个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以及挂牌公示结果,确定采取        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结算事宜

1、本次标的转让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          )。

2、本次交易价款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

3、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一次性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乙方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时已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人民币       (¥       )直接抵作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乙方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时已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人民币       (¥       )直接抵作过户保证金的一部分。)

第四条  转让车辆过户、变更

1、乙方付清交易价款,同时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2、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持本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标的过户、变更所需的相关材料。

3、乙方自行办理车辆过户或报废手续,过户手续办理时间为20日,报废手续办理时间为30日。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凭车辆过户或报废手续去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保证金退还手续。

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转付交易价款。或标的过户或报废手续办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内,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甲方指定账户转付交易价款。

6、因甲方提供的相关法定证明、凭证存在瑕疵确实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凭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有权退回车辆,并要求甲方退还交易价款。

第五条 税、费负担

1、产权交易服务费的负担:本次资产转让,甲、乙双方应分别按照与其代理机构签订的《实物资产委托合同》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

2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或按照公告约定,由    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或报废手续。

2、甲方保证所转让车辆权属清晰,未就该车辆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3、甲方确保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甲方负责缴清车辆成交前所欠税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车辆交易价款。

2、鉴于乙方在受让意向登记前已充分了解了车辆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瑕疵,并对该情况予以确认,因此,因车辆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承担车辆过户的相关税、费。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车辆过户或报废手续,如未能按期提供,乙方交纳的过户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甲方保证如因车辆在本次转让前存在债务纠纷、偷盗、肇事、伪造手续等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移交车辆及相关法定证明、凭证,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交易价款5‰的违约金。

4、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交易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本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条  补充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易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一份。

 

附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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