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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转让】-【交易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房产)
发表日期:2014年7月7日  人气:3845  作者:admin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房产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住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交易双方已对本合同内容有充分的认识,并愿意忠实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一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及批准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甲方拥有处置权的                    

2根据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评估基准日          日),本次转让标的评估值为      元。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已经       备案(核准)(参见附件一)。

3、本次           转让已经甲方内部决策并报        批准<参见附件《         》(      号)>

第二条 转让方式

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以及挂牌公示结果,确定本次标的转让的方式为      转让。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结算事宜

1、根据挂牌公示或公开竞价结果确定本次标的转让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       )。

2、交易价款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     元(¥    )直接抵作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转让标的所得价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交割事项

1、乙方付清交易价款,同时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2、乙方在履行付款义务后,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持本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权属资料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登记手续。

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转付交易价款。或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内,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甲方指定账户转付交易价款。

第五条 税、费负担

1、产权交易服务费的负担:本次资产转让,甲、乙双方应分别按照与其代理机构签订的《实物资产委托合同》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

2、本次资产转让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由甲方承担。

3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或按照公告约定,由    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交易双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如因一方提供虚假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赔偿损失。

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没有设定抵押。否则因转让标的存在权利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须按交易价款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交易价款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按交易价款5%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合同。

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需转让必须征得本合同另一方同意。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 补充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本合同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易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保密规定

本合同交易双方对于在订立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本合同任意一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十三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交易双方各执  份,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 名词解释

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

工作日指法定工作日,中国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不可抗力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瘟疫等)、社会灾难(战争、动乱、恐怖活动、罢工等)、政府强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关政府部门的禁令/禁止、政府征用/征收等)

附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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