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委托协议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7号诚信数码大厦10层 邮编:010010 电话: 6930382 6930383 传真:6963995
法定代表人:马志春
鉴于:
1、甲方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拟通过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融入资金人民币 万元(¥ )。
2、乙方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家经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拥有覆盖广泛的电子和平面媒体信息平台,并与多家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确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有能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信息发布、向金融机构推介、股权质押登记等相关融资服务。
3、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融资服务机构,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此协议:
一、本协议中股权质押贷款的概念
本协议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出质人,将其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权作为质物提供担保,通过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该股份、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份、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协议所指的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出质。
二、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在其信息平台上为甲方专门发布融资信息。
2、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方的贷款需求情况,向乙方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推荐,促成甲方的融资。
三、委托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融资金额到达甲方账户之日止。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出质的股权应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企业的股份、股权,甲方负责将拟出质股权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在乙方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2、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交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就此业务开展的尽职调查,提供相关的便利条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的业务规则办理该项业务。
2、乙方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利用自身的信息平台、业务渠道等资源,广泛发布甲方的贷款信息,征集贷款人或担保人,并协助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工商登记机关等机构联系,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手续。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谨慎保管,并严格保密。
五、委托服务费的标准及支付
委托服务费按甲方贷款金额的1%计收,在甲方与贷款方签订《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调整、补充、修改。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另行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形式约定。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和解释等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平等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代理人): 法人代表(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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