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2年6月,司法拍卖引入淘宝网拍。网拍实际状况如何?2015年5月22日,人民法院网刊登《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关于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情况的调研报告》,文中提到的网络司法拍卖参与竞买人数少、流拍率高、溢价率低、买受人权利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值得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共有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5家中级法院,以及包头市辖区10家基层法院和鄂尔多斯市辖区8家基层法院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专门的司法拍卖页面。截至2015年4月15日,以上法院共上线资产621件,占淘宝网全部司法拍卖案件总数的0.6%(见图一)。
内蒙古地区在淘宝网上线拍卖的案件总数为621件,其中,房产类资产共483件,机动车资产83件,两项总计566件,占全部上线资产的91.14%。课题组对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项下的全国法院上线资产类型进行了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4月11日,全国法院上线资产总计101233件,其中房地产和车辆总计88072件,占全部上线资产的86.59%。内蒙古自治区上线资产类型分布与全国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上线资产的资产类型分布基本相同(见图二)。
二、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1.网络司法拍卖总体数量少、比重低
网络司法拍卖在内蒙古自治区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尚有8家中级法院及88家基层法院没有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一些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的法院还无资产上线。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拍卖案件均采取对外委托的模式,但现在已经在淘宝网开设了网店,下一步将采取网络拍卖为主的原则开展司法拍卖活动。已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数量占全部司法拍卖数量的比重也偏低。
2.网络司法拍卖资产类型单一
内蒙古地区网络司法拍卖的资产大多为车辆、房地产,其他资产类型相对较少,仅占全部资产类型的8%。如以鄂尔多斯地区为例,涉及群体性纠纷及民生问题的一些在建工程、采矿权、企业经营权等尚无网络司法拍卖实践。对于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司法拍卖更是尚未展开讨论。因此,如何利用网络司法拍卖形式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变现,成为执行工作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参与竞价人数少、流拍率高、溢价率低
内蒙古地区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并未体现出溢价率高、成交率高的特点。以巴彦淖尔中院上线的172件资产为例。172件资产中有8件尚未开始拍卖,其余164件资产拍卖已结束。在这已经结束拍卖的164件资产中,仅成交9件,成交率为5.49%。成交的9件资产中,出价1次即成交的有3件,出价2次成交的有2件,出价3次成交的1件,其余3件分别出价15次、61次和87次成交。成交的7件资产中,起拍价总额842.0052万元,成交总额896.8052万元,溢价率仅为6.51%。
4.买受人权利保护机制不完善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在于可以吸引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买家参与竞买,但同时网络司法拍卖也存在着相应的法律风险。首先,很多竞买人在参与竞买之前很难到实地考察拍卖物是否存在质量及权属瑕疵。如鄂尔多斯中院在一次对车辆的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虽成功购买了内蒙古牌照的某车辆,但是该车辆在其他省市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致使买受人实际无法充分利用该拍卖车辆,从而与人民法院之间产生纠纷。其次,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仅作为民事执行主体,并非出卖方,网站也仅是平台提供者,也非出卖主体,参与网络拍卖的出卖人主体缺位,一旦发生纠纷,买受人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5.拍卖流程及拍卖物公示程序不规范
现有网络司法拍卖尚无完善统一的操作流程。实践中,各地法院虽然制定了本单位的网络拍卖实施细则,但这些细则大多仅对法院如何组织网络拍卖进行了规定,没有对网络拍卖各方权利、义务、责任作出规定。淘宝网虽然制定了拍卖公告及《司法拍卖竞拍服务协议》,但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均需进一步探讨。各地法院对应如何开展拍卖物公示程序做法也不统一,个别法院仍然存在拍卖前没有组织竞买人了解、查看拍卖物权属及瑕疵等情况。拍卖物公示程序的缺失和不完善,是当前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参与少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从全局出发,用发展的眼光考察网络司法拍卖的利弊,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来发挥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
1.正确认识司法网络拍卖的发展趋势
尽管有学者指出,司法拍卖应坚持委托拍卖为主的制度,并进行司法拍卖的市场化改革,但因传统司法拍卖所具有的低效率、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和公信力的提升,传统司法委托拍卖已经颇受诟病。正如有学者所说,网络司法拍卖是当前网络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已经是人民法院的当务之急。同时,网络司法拍卖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廉政建设的需要。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因网络司法拍卖而发生违纪违法事件。因此,必须正确认识网络司法拍卖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积极践行并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各项制度。
2.确立网络拍卖为主、委托拍卖为辅的基本原则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在网络司法拍卖先行先试的福建省、江苏省也已明确了以人民法院自行进行网络拍卖为主、委托拍卖为辅的司法拍卖基本原则。可以说,“网络拍卖为主,委托拍卖为辅”这一做法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网络司法拍卖的地位界定不清晰是部分地区司法网络买卖工作开展进度较慢,工作成效不大的重要原因。
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上来讲,有必要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地位。
其次,各高级法院也需要及时梳理以往规定,顺应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趋势。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制定的《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拍卖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统一对外委托拍卖。”此规定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网络司法拍卖在内蒙古的充分开展。为此,要让网络司法拍卖充分发展,必须明确网络拍卖与委托拍卖的地位,给予其充分的发展空间。
3.加大宣传力度,激发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力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司法拍卖出现的竞价人数少、流拍率高、溢价率低等问题,与社会各界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知悉率低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加大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宣传力度。
第一,必须充分利用好现有平台进行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发起建立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国内建立较早、较为完善的网络拍卖平台,应该将对淘宝网的运用与对诉讼资产网的运用衔接起来,做到两个平台同时宣传、同步公告。此外,要广泛运用社会媒介传播手段,让法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及流程。
第二,广泛利用新媒体手段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司法公开三大信息平台建设的契机,通过手机APP、微信、微博等手段,充分告知社会大众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情况,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影响力。例如,鄂尔多斯中院执行二局已经引入微信方式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宣传,为利用新媒体手段宣传网络司法拍卖进行了有益探索。
4.探索建立网络司法拍卖与金融贷款衔接制度
鉴于网络司法拍卖资产交易金额大、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困难等情况,建议探索建立网络司法拍卖与金融贷款的衔接制度,帮助竞买人筹措资金,降低司法拍卖门槛。2014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了《司法网上拍卖房产个人贷款协作协议》,确立了竞买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贷款制度。江苏高院的做法为网络司法拍卖与金融贷款的衔接确立了典范。课题组认为,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商业银行,还可以扩展至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贷款的资产类型不仅包括房产,还应包括汽车、土地、采矿权等大额资产。
5.完善买受人及案外人保护机制
关于司法拍卖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议,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公法说、私法说。私法说认为司法拍卖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买受人基于拍卖继受取得拍卖物所有权。若拍卖物所有权非被执行人所有,此种情况下拍卖并不必然取得所有权,第三人可依撤销之诉或异议之诉取回拍卖物。同时买受人可以私法上的买卖合同规则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公法说则认为司法拍卖系执行机关基于国家公权力履行其强制执行权,此时买受人系原始取得拍卖物,第三人无通过行使撤销之诉或异议之诉要求买受人返还拍卖物之余地。买受人也无瑕疵担保请求权。公法说与私法说的最大区别在于私法说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而公法说则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买受人利益。课题组认为,应该确立司法拍卖的公法属性,以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也应建立因执行部门未尽审查或告知义务,退还保证金及拍卖价款制度。
——转自中拍协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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