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拍君导读】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修订。新的修正案有哪些变化?对行业和市场带来哪些影响?我们应该如何解读?
本次《拍卖法》的修改涉及四项内容:
第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三,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第四,删去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拍卖法》作上述修改的目的是改变其中关于拍卖公司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为后置许可,对于拍卖程序并无实质影响。但是,这一修改客观上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效果:
一是,将设立拍卖企业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改为企业设立后从事拍卖业务的行政许可,从而简化了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资质的程序,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拍卖业务的准入门槛。
二是,对字号中未标注“拍卖”字样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做出了放宽性的规定,为拍卖行业和拍卖业务的扩展创造了条件。
三是,对非拍卖企业未经许可即从事拍卖业务的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经营,并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机构和处罚措施。利于有效遏制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非法经营活动的蔓延,为治理当前拍卖市场混乱的秩序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
——转自中拍协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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