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受让方名称):
贵公司拟受让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提交的相关材料,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经我中心征求转让方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下二选一)
1、贵公司基本符合受让资格条件,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将保证金人民币 元(¥ 元,以到账时间为准)交付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收款单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账号:5830200001819100031131)。贵公司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逾期未交纳保证金,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十条第 项,贵公司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不予确认受让资格,贵公司若对此资格确认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贵公司经纪会员书面向我中心提出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贵公司对前述意见无异议。
特此通知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五份,交易中心、意向受让方、转让方、经纪会员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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