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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执行
发表日期:2015年5月6日  人气:6870  作者:liuyue

据新华社电 最高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

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该司法解释从55日起施行。

生活必需房屋豁免执行

据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保障居住权而非所有权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张根大说,“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案例

有被执行人突击卖房转移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我们通过充分调研发现,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本来有几套房子,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一做出来,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马上要输官司了,就赶快卖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转移,有的转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子,不能执行。”范向阳说。

范向阳表示,该规定在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的执行的,在进行充分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变通的规定。如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等情形,法院可以执行。新京报记者邢世伟

司法拍卖恶意串通当撤销

昨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提出,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

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该规定,认定司法拍卖违法共包括5种情形:一是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是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是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是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是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最高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范向阳举例解释,司法拍卖目的是通过司法拍卖实现执行标的物的价值的最大化,从而既满足债权人对债权的受偿的要求,又能把债务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所以司法拍卖需要经过充分竞价。第一种情形恶意串通实际上是内部人交易,是关联交易,这就违反了司法拍卖的竞价充分的原则。

比如有的拍卖,职业竞买人之间事先约定好一定的价格,不允许其他人进行竞价。还有的情况比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以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竞买。这些情形都违反了司法拍卖竞价充分的原则,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转自宁夏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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