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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业务】-股权信托合同
发表日期:2014年7月7日  人气:3786  作者:admin

股 权 信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MJXT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股权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委托的股权以及由该股权信托后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但因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指示造成损失的除外。

 

本合同的当事人为:

 

  委 托 人(甲方):

  联系电话:

      址:

  

受 托 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就设立股权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股权信托业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受托人确认

1、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受托人是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委托人同意在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股权信托至受托人名下。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                   (集团)公司的股权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该标的的合法性未受到任何限制(所谓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股权被质押或冻结)。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受托人为本合同信托目的下的唯一受托人。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受托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不存在任何通过设立信托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的动机和行为。

5、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受益人、受益人指定及受益人变更

1、委托人指定委托人本身为本信托合同的唯一受益人,受益人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享受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也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受托人处办理完成相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后,信托受益权转让方能生效。因办理该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间,委托人同意不变更受益人。

第四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                       (集团)公司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设立本股权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该股权,按照信托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股权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委托人合法拥有的                 (集团)公司            的股权。

2)基于上述股权在信托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溢价、其它非营业性收入,及其衍生的全部资产和权益。

3)委托人因送股、配股、转增、认购新股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而新增的股权。

4)转让上述股权取得的全部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和亲自管理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未经委托人书面指定,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进行任何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等。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信托合同的各项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按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取得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持有,并相应的登记成为在工商局在册的股东,受托人以其自身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

3)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报酬。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信、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应对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定期或在委托人要求时即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及收益情况。

第八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3、受益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合同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4、受益人可行使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5、信托期限届满,受益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1)由委托人按照《股权事务代表规则》选举出并由乙方授权的股权事务代表,根据《股权事务代表规则》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代委托人行使表决权。

2)根据委托人同意的股权转让时间、价格区间等条件,按照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受托管理的股份,转让款由受益人获得。

3)受托人应在收到受托股权的股息、红利或其他受益款项后将该款项划付至受益人的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条  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本股权信托是经委托人同意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股权管理,该股权上的风险和收益取决于                 (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投资决策。因此,本信托下的股权管理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收益也不作任何承诺,即不保证本股权信托的最低收益和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税费及经营费用

1、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金由委托人支付;

2、所有因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事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公证费、登记费、手续费、参加股东会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

3、前述两项费用,受托人不予垫付。如因委托人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由此产生的损失受托人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信托佣金标准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信托股本的     %支付信托佣金,计人民币            整。

2)自本合同签订的第二年起,于每年度的第一季度按照信托股本的     %支付信托佣金,计人民币            整。

3)信托佣金由丙方向受托人支付。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的形式和管理方式

1、信托股权分配到的股息及红利为信托收益。

2、受托人在收到股息及红利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受益人。

3、经双方同意,前款约定的股息及红利由受托人委托丙方承接转付给受益人。

第十四条  信托期限

1、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为  年 ,即自         日起至          日止。

2、除非三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被解除;

    3)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本合同项下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股权按委托人指令全部转让的;

6)受托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登记成为在工商局在册的股东。

第十六条  信托事务报告

1、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书面告知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事务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2)信托财产重大变动说明;

3)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  信托期满或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期满或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委托人未在本信托合同生效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持有的股权过户至受托人名下,委托人应就由此造成的受托人的全部损失,向受托人负责赔偿。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本合同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以不违反《信托法》、不损害受益人权利为原则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三方应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本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九条  保密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本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及经营机密资料(但法定机构依法索取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本合同当事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自本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本合同当事人三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股权事务代表规则;

2、委托人名单;

3、受益人名单。

 

(本页为签署页)

 

委 托 人(甲方):

签字:                      

 

 

受 托 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于             日在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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