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权信托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共同签订的 号《股权信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日为 年 月 日。
二、甲方对乙方在合同解除日之前履行合同的全部行为和结果完全认可。
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基于合同的一切信托受托行为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乙方不再担任 名义股东。
2、乙方 年 月 日依据合同约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合同解除日起废止,该授权委托书授予 的权利同时取消,并书面告知受托人。
3、自合同解除日起,除办理解除乙方任 名义股东所需要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外,乙方不再以 股东身份出具任何材料及手续。
四、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甲方负责与 协调,完成解除乙方任名义股东所涉及的 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应在 工商变更登记后3日内,将内 的加盖工商登记机关公章的新股东名册提交乙方。
六、如甲方未及时履行本协议书第四、第五条的义务,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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