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交易决定通知书
(双方经纪会员或第三方申请人):
鉴于 项目中,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已消除,根据《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中心决定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恢复该项目的产权交易。
(以下适用于信息发布期间中止的项目)
恢复交易后的继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且在我中心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即本项目的信息发布期限为: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抄送(可选择): 转让方 意向受让方 经纪会员 第三方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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