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
(转让方):
贵方委托 (经纪会员)在我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
项目(项目编号: ),公告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截止挂牌公告期满,共有 (意
向受让方) 家进行了意向受让登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见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如下意见:
(以下二选一)
1、我中心认为 (意向受让方)符合受让资格条件,请贵方在收到本函后对意向受让方资格予以书面回复确认,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函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中心提出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予以回复的,视为贵方对前述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无异议。
2、我中心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十条第
项,认为 (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不予确认受让资格,请贵方在收到本函后对意向受让方资格予以书面回复确认,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函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中心提出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予以回复的,视为贵方对前述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无异议。
此函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注:该意见函一式三份,交易中心、转让方、经纪会员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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