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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转让】-【经纪会员】-资产转让委托合同—经纪会员
发表日期:2014年7月7日  人气:4283  作者:admin

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实物资产)

 

合同编号:MJYW___

 

 

 

 

 

 

 

 

 

 

 

 

 

本合同当事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0471—           传真: 0471—                 

住所: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0471—     传真: 0471—

住所:

鉴于:

甲方依法对                     等实物资产享有处分权;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机构法人,为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场内经纪会员,具备在中心场内受托代理产权经纪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心办理        资产转让一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机构,在中心办理          等实物资产转让事项,转让底价:           ,资产详细情况如下或详见资产清单。

第二条  委托权限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机构,应按以下委托权限办理相关事项:

2.1 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代为填报、草拟、递交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等;

2.2 寻找意向受让方;

2.3 协助甲方确定资产交易竞价方式;

2.4 协助甲方办理资产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的领取及结算手续;

2.5 代为办理资产转让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条  交易服务费及支付

3.1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办理本次委托事项,甲方应支付以下交易服务费用:

交易代理费:按资产转让挂牌价的   %支付;

交易佣金及增值佣金:如协议成交,按资产成交价的  %支付;如竞价成交,转让底价部分按  %支付,超过底价部分按10%支付。

上述各项费用通过中心统一结算。

3.2交易代理费、交易佣金及增值佣金由中心直接从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中扣除。

第四条  委托期限

4.1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止。因甲方无法按时提供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材料及其他客观情势的变化,致使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期限双方另行约定。

4.2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另行委托他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有权及时了解委托事项进展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2 甲方应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5.3 甲方应如实全面提供进行资产交易所需要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同时在资产交割前,甲方应勤勉尽责,保证所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并指派专人配合乙方及意向受让方实地查看所转让资产。

5.4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应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及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委托权限办理甲方委托事项。

6.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6.3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6.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办理受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披露或透露给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如在中心挂牌公告期间或撤牌后180日内自行与任意受让方进行场外交易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金额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外,还须向乙方支付委托转让资产总价款5%的违约金。

7.2 甲方如在意向受让方正式进行受让登记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要求解除委托或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不与受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除应按本合同约定金额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外,还须向乙方支付委托转让资产总价款5%的违约金。如受让方向乙方或中心提出损失赔偿,甲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甲方与受让方进行资产交割时,如发现有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的,受让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4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交易服务费,每逾期一天,应加付乙方应收交易服务费1%的违约金。

7.5甲方如提供了虚假资料、违反产权交易程序以及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7.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甲方的委托权限或《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进行委托业务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委托,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7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甲方或乙方将其在办理受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合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披露或透露给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造成合同相对方经济损失的,损失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8.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4委托期限内,乙方和中心已就委托事项开展相关工作的,甲方不得解除委托;若确因特殊原因,在委托期限内且没有意向受让方进行正式登记,甲方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须向乙方和中心支付因办理委托事项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推介、估价、尽职调查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  管辖及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9.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采用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心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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