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机器设备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 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交易双方已对本合同内容有充分的认识,并愿意忠实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一条 转让标的机器设备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甲方拥有处置权的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名称型号 |
购置日期(年-月) |
数量 |
评估价(元) |
挂牌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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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已经 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本次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已经 备案(核准)(参见附件一)。
本次 转让已经甲方内部决策并报 批准<参见附件《 》( 号)>。
第二条 转让方式
本次机器设备在公告后有 个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以及挂牌公示结果,确定采取 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结算事宜
1、本次标的转让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 元)。
2、本次交易价款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
3、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一次性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乙方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时已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人民 (¥ 元)直接抵作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转让标的交接
1、乙方付清交易价款,同时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2、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持本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标的交接手续。
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转付交易价款。或标的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内,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甲方指定账户转付交易价款。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
2、甲方保证所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未就该标的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3、甲方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甲方在标的移交之前,负有保全责任,如有缺失、损毁等情况,甲方需进行等价补偿。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与甲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
2、鉴于乙方在受让意向登记前已充分了解了标的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瑕疵,并对该情况予以确认,因此,因标的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4、乙方承担标的搬迁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移交标的及相关法定证明、凭证,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交易价款5‰的违约金。
3、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交易价款5‰的违约金。
4、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交易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本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九条 补充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易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一份。
附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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