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资格复核意见通知书
(经纪会员):
我中心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公司提交的贵公司委托人
就 项目(项目编号: )的《受让资格确认复核申请书》。
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经我中心复核,意见如下:
(以下二选一)
1、贵公司委托人提出的理由成立,现确认其受让资格。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按《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将保证金人民币 元(¥ 元,以到账时间为准)交付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贵公司委托人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逾期未交纳保证金,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经复核,根据《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十条第 项,贵公司委托人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不予确认受让资格。
(以下二选一)
1、请贵公司委托人即时到我中心,与转让方就《产权交易合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并在我中心的组织下进行签约(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情形适用)。
2、网络竞价或使用其他竞价方式交易的安排另行通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情形适用)。
特此通知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交易中心、意向受让方、经纪会员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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