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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
发表日期: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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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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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章 拍卖公告及拍卖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拍卖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令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拍卖人”指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亦称:“本公司”; (二)“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三)“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五)“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的日期。拍卖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表示买定的方式达成的日期; (九)“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拍卖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交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拍卖人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成交价、全部佣金、买受人应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公告、制作拍卖标的宣传资料、标的物勘察等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拍卖人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公告或宣传资料中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不是拍卖标的的售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十五)“起拍价”拍卖人公示或拍卖师的起叫价; 第三条 本 公司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拍卖人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 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拍卖人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四条 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拍卖人均将制作拍卖标的资料,对拍卖标的的状况以文 字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资料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 成拍卖标的在宣传资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对拍卖标的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毋需对上述介绍及评价中的 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五条 拍 卖人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拍卖人郑重建议,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察看拟竞买拍卖标的的现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拍卖人拍卖标的宣传资料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 品的表述做出决定。 第六条 拍卖人对以下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确定拍卖标的宣传及公告形式,对拍卖标的作出任何内容说明及评价; (二)确定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确定委托人就其拍卖标的在宣传、公告、展示的安排及委托人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除非拍卖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拍卖人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七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拍卖人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拍卖活动: (一)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拍卖人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属于禁止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2)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3)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六)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七)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应向拍卖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九)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十)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十一)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八条 拍卖人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藏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九条 拍卖人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十条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拍卖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拍卖人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节 委托人 第十一条 委 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护照或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 拍卖人对该物品自行制作拍卖公告、照片、图示、宣传资料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委托拍卖合同应对委托人与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拍卖费用、佣金率、违约责任等委托拍卖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委托拍卖物品手续的,应向拍卖人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拍卖人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拍卖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 行核查。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供标的的所有合法手续和证件。 第十四条 委托人就其委托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同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委托人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人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拍卖人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拍卖人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十五条 拍卖所需费用包括鉴定、检测、评估、运输、保管、仓储、保险和公告、广告、公证等项费用,开支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保留价。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拍卖人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外)。保留价由拍卖人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拍卖人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法规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财产物品,在拍卖前,拍卖人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拍卖人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按委托合同向拍卖人支付因拍卖标的产生的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 第十九条 拍卖标的若为文物或艺术品的,委托人应对该拍卖标的进行保险投保,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拍卖标的需进入拍卖现场的,其安全保卫工作应由委托人、保险公司及拍卖人共同协商解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条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除委托人与拍卖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拍卖人根据成交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除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如果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因此拍卖标的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应纳税的,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四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人领取拍卖标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超过上述期限未取回其拍卖标的的,应承担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责任及费用。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责任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是公民的,应向拍卖人提交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委托书,以及与拍卖物相 适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拍卖人根据拍卖标的的情况确定),经拍卖人审查确认发给竞买证及有关资料,并办妥有关手 续。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查验拍卖标的和有关拍卖资料后在《竞买证》上签字认可。竞买人凭竞买证换取竞买牌参加竞买。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需要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对拍卖标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标的以实物为准,拍卖标的均以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责任和质量问题。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标的资料或说明仅供参考,因此,竞买人在参拍前必须严肃、认真、仔细地审看拍卖标的,一旦参加竞买即表明本人已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成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标的的买卖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例支付佣金,买受人同意并授权拍卖人在其保证金中扣除。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三十二条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拍卖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拍卖人应自全部购买价款收清之日起3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若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日期内领取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 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拍卖人代为保存,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买受人购得拍卖标的后,若未按照约定日期缴付购买价款或不接受拍卖标的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归拍卖人所有。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 买受人购得拍卖标的后,若未按照约定日期缴付购买价款,应当承担每日万分之五逾期付款违约金;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 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拍卖公告与拍卖方式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二十九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并取得国 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隶属于拍卖人的拍卖师; (三) 品行良好; 第三十一条 拍卖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由拍卖师全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 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 拍卖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 增价拍卖 二、 减价拍卖 三、 无保留价拍卖 四、 投标拍卖 五、 其他约定的有效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 竞 买人及委托人均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拍卖人,若有改变,应立即信函或传真形式等书面告知拍卖人。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拍卖人将通知 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拍卖人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条 如本规则的个别条款与《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规则参加拍卖人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拍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拍卖人依法制订和修改,归拍卖人所有。其解释权属于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于拍卖人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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