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性财产包括长期投资、追偿权、租赁权、各类投资预期收益等。在上述期间内,北京破产法庭审结的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案件中,债权性破产财产处置总额共计约0.28亿元,占比为5%,处于各类财产处置成交额的第二位。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规范意见,债务人各类财产原则上均要进行网络拍卖。
从实践来看,所有需要处置的债权性财产首选是网拍,其次才是债权分配等其他处置方式。
面临的问题包括:
一是缺乏财产处置的费用,导致债权人放弃部分财产的变现,但是放弃之后又出现诸多问题。就投资的股权来说,债务人作为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质,也负担相应的义务,在债权人会议决议放弃处置时,其股权所附着的义务如何承担,目前没有明确意见,实践中做法不一,存在后续隐患。
二是部分债权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各类衍生诉讼需经历一审、二审,甚至执行程序,耗时较长,导致延长整个破产程序用时。
三是对于人身属性的财产来说,比如经营牌照、成员资格权等,虽然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但是一般无法纳入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无法拍卖变现,只能通过重整程序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