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经过流拍、变卖程序仍未成交的资产,可以重新再启动新一轮评估、拍卖程序。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37号案件
▍基本案情
这是一起因转让股权另一方未偿付转让款而引起的金钱债权执行纠纷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包某某等申请执行广西联壮公司持有的贵州宏坤瑞矿业公司98%股权(简称案涉股权),该股权经评估价值为1.56亿元。但经两次拍卖流拍,进入变卖程序,也无法完成变卖,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接受案涉股权抵顶执行款,因此,执行法院裁定重新评估案涉股权再启动一轮新的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广西联壮公司认为重新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错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经异议、复议及最高法院的申诉程序,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法律规定
对于变卖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处置案涉股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解除对案涉股权的冻结。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贵州高院对广西联壮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正确?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广西联壮公司要求不得重新评估、拍卖,应退还案涉股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1、执行程序中,虽然法律规定被采取查封等措施的财产在经拍卖、变卖之后仍无法变现,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时,法院应当解除查封等措施将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但要记住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早餐、晚餐也不可能有。债务没有偿还完,债务始终躲不过去的。上述法律规定,在最后有个“但是”,具体条文内容是“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其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对于不良资产重新评估拍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重新启动新一轮的评估拍卖程序。
2、即便如上所言,债务人不能阻止新一轮的评估拍卖程序,但可以监督整个执行程序,避免价格偏低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2018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法律规定,法院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除了委托评估之外,还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且上述新方式相比原评估程序,价格便宜且耗时,能够有效帮助及促进执行程序的推进。
▍同类案例
1、虽然涉案不动产经多次拍卖流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抵债,在此情形下,被执行人认为不应重新拍卖,主张撤销查封、拍卖,将该不动产退还。对此该院认为,被执行人既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也无提供相应足够的财产担保,同时,涉案不动产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例外情形,因此,对复议申请人主张撤销涉案不动产的查封、拍卖,将该涉案不动产退还的请求,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对该涉案不动产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执监147号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执行法院委托拍卖的不动产经三次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措施,新乡中院依法拍卖案涉查封财产,三次流拍后未进行以物抵债程序,恢复对案涉查封财产的处置程序,并无不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237号案件
来源:民商法律圈 作者吴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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