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 买 须 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5月23日10时起至2022年5月2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951/02?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269.46271a33q5cPdd)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竞买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8号)《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拍卖房产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限购政策的规定,须具备竞买(购房)资格并提交参与竞拍所具备竞买(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参拍人即为支付宝账号实名注册人)。
(三)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并通过检测或自身经验对拍卖标的的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表明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瑕疵状况及权利负担已确认,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2年5月16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九)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本次拍卖标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109国道西侧春润苑3号商业楼3号营业房产,建筑面积668.8平方米。
标的位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109国道西侧春润苑3号商业楼3号营业房产,其四至为:东至清和北街,南至春润苑3号商业楼2号营业房,西至春润苑小区,北至小区东侧大门。附近有西北农资城、宁夏新世纪冷链物流中心、宁夏义通汽车城、众一商贸城、仙来广场等,公共配套设施较完备。
标的基本情况:标的所在主体为一幢二层钢混结构建筑物,于2007年建成,所在层数为1层,局部1-2层,朝向面东,标的结构稳定,主体无沉降现象,室内水、暖、电设施齐全,地面、墙面及门窗均无破损现象,维护及使用状况较好。
标的权属状况:标的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302612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坐落于银川市兴庆区109国道西侧春润苑3号商业楼3号营业房,建筑面积为668.8平方米,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规划用途为营业。
土地权属状况:标的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银国用(2013)第19950号,地号为1-1-595,土地使用权人为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权面积为334.4平方米,分摊面积334.4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46年5月18日。
他项权利状况:根据所提供的《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标的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租赁情况:标的现出租使用,根据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为2016年5月30日至2028年5月30日止,租金为128000元/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前三年房租,往后每年按年支付。
五、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附拍卖标的基本情况表)。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时5分钟。
七、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于15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号:6228401207036483961)。
八、拍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买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后,需办理财产权证的证照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相关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等欠费发生在拍卖成交前的由原权利人承担,发生在拍卖成交之后的由买受人承担,如涉及测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对拍卖标的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由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拍卖标的可能因自身瑕疵、案件办理周期等原因,导致拍卖标的出现过户时间较长、办理二次过户费用增加等情况;或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拍卖标的出现限制或无法过户等情况;竞买人亲自到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或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十五、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买受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二十、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人:李法官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951-6922346
24小时拍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李经理 15595215825或关注我行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标的基本情况表
标的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109国道西侧春润苑3号商业楼3号营业房产 |
权利来源 |
司法拍卖 |
提供文件 |
(1)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 (2)《评估报告扫描件》 |
标的所有权人 |
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 |
房屋权益状况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所在层/总层数 |
建筑面积㎡ |
规划情况 |
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3026121号 |
1-2/2 |
668.8 |
商业 |
土地权益状况 |
使用权证号 |
地号 |
地类用途 |
分摊使用权面积㎡ |
银国用(2013)第19950号 |
1-1-595 |
商业用地 |
334.4 |
使用权面积㎡ |
使用权类型 |
终止日期 |
334.4 |
出让 |
2046年5月18日 |
标的实物状况 |
标的基本情况:标的所在主体为一幢二层钢混结构建筑物,于2007年建成,所在层数为1层,局部1-2层,朝向面东,标的结构稳定,主体无沉降现象,室内水、暖、电设施齐全,地面、墙面及门窗均无破损现象,维护及使用状况较好。
装饰装修状况:标的建筑物外墙面贴铝塑板,玻璃双开门,塑钢窗;室内一层地面铺地瓷砖,墙面刷乳胶漆,顶棚为格栅吊顶,二层地面铺木地板,墙面刷乳胶漆,矿棉板吊顶,玻璃隔断;楼梯为钢板踏步,铁艺栏杆及扶手。
土地实物状况:标的所在宗地地形、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在利用上无地质、水文等不良自然条件限制及自然灾害威胁,目前达到宗地红线外“七通”(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通气),宗地红线内“六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及土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
他项权利状况 |
他项权证号 |
/ |
抵押权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其他权利状况 |
查封情况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
租 赁 |
标的现出租使用,根据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为2016年5月30日至2028年5月30日止,租金为128000元/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前三年房租,往后每年按年支付。 |
钥 匙 |
无 |
限购情况 |
竞买人自行了解 |
房屋户口 |
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
交易税费
承担情况 |
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
24小时拍卖咨询 |
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李经理15595215825或关注我行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