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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3-3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
标的编号: 2445 拍卖日期: 2022-2-24
型号: 类型:
数量: 生产日期:
生产厂家:
存放地点:
质量状况:
瑕疵状况:
开票方式: 参考价格: 1604330
拍卖方式: 标的状态: 流拍
详细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3-3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的拍卖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22410时起至2022225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951/01?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268.kr5f0y)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3-3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建筑面积199.04平方米

评估价:2291900元;起拍价:1604330元;保证金:200000元;增价幅度:8000(以及其整倍数)

特别注意事项:

1、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对拍卖标的建筑面积的描述主要依据其所提供的《商品房备案信息查询单》。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最终房屋建筑面积以国家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勘测定截图和测量报告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与《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描述不符的,不影响本次拍卖结果。

2、本次拍卖标的仅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具体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间不详,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特别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8号)《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拍卖房产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限购政策的规定,须具备竞买(购房)资格并提交参与竞拍所具备竞买(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竞买人虚构竞买(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21259时起至20222219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24小时拍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李经理17752316350或关注我行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拍卖成交之日前,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向法院提交垫付税费票据,所垫付的税费由法院向买受人返还)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2022219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府支行,账号:6228401207029747166,拍卖未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此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平台,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本次拍卖期间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咨询人:张法官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17795086826

24小时拍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 李经理 17752316350或关注我行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附:提供法律文书: 

1、1)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  2)《评估报告扫描件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标的基本情况表

标的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3-3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

权利来源

司法拍卖

提供文件

1)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  (2)《评估报告扫描件》

标的所有权人

田蕊

房屋权益状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

所在层/总层数

建筑面积㎡

规划用途

/

2/27

199.04

住宅

土地权益状况

使用权证号

地号

地类用途

分摊使用权面积㎡

银国用(2008)第(09005)号

/

城镇单一住宅

/

使用权面积㎡

使用权类型

终止日期

/

出让

2054年03月15日

标的实物状况

标的所在主体为一幢总层数为二十七层(地下2层、地上25层)剪力墙结构建筑物,于2012年建成,南北朝向,标的所在层数为第2层。标的所在栋楼水、暖、电、天然气等设施完备齐全,单元设有2部电梯及1部步梯(水泥砂浆踏步),标的结构稳定,主体无明显沉降现象,室内设施设备无破损现象。维护及使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装饰装修状况:标的所在栋楼外墙贴条形砖,单元门为智能楼宇对讲防盗门,两梯两户,入户门为铜制防盗门,客厅地面铺800mm×800mm地瓷砖、墙面贴壁纸(局部石材装饰)、石膏板造型吊顶;卧室地面铺木地板、墙面贴壁纸、石膏板造型吊顶;铝包木窗;净高2.73米;分户门为木门包门套;厨房地面铺800mm×800mm地瓷砖,墙面贴800mm×400mm面砖,集成吊顶;卫生间地面铺400mm×400mm地瓷砖,墙面贴400mm×400mm面砖,集成吊顶。

土地实物状况:标的根据银川市土地级别划分属于住宅Ⅲ级区域,土地形状为矩形,土地现状开发程度为宗地外七通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暖、通气、通讯”,宗地内“土地平整”。

他项权利状况

他项权证号

/

抵押权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其他权利状况

查封情况

现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赁

有租赁,标的现由第三方租赁并使用,根据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租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租金为4500元/月,支付方式为租金抵扣借款。

 匙

限购情况

竞买人应当符合拍卖标的物所在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需亲自到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房屋户口

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交易税费

承担情况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向法院提交垫付税费票据,所垫付的税费由法院向买受人返还)

24小时拍卖咨询

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 李经理17752316350或关注我行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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